回復 登科 的帖子
科長:
有關提議刪除的鳥種,只有理由沒有數據資料,因為我不是"專家"!
理由:
1.國際法的人性化考量(擁有商業權):華約的精神在於管制而非完全禁止野生物的國際貿易,其用物種分級與許可證的方式,以達成野生物市場的永續利用性。華約管制國際貿易的物種,可歸類成三項附錄,附錄一的物種為若再進行國際貿易會導致滅絕的動植物,明白規定禁止其國際性的交易;附錄二的物種則為目前無滅絕危機,管制其國際貿易的物種,若仍面臨貿易壓力,族群量繼續降低,則將其升級入附錄一。附錄三是各國視其國內需要,區域性管制國際貿易的物種。
值得一提的是,如果某一物種 雖野外族群瀕臨絕種,但並無任何貿易威脅時,該物種並不會被接受列入附錄物種。(http://www.froghome.idv.tw/html/class_3/edu_r04.html) 我國自七十年代初期退出聯合國以來,即為國際社會所排斥孤立,無法成為華盛頓
公約的締約國。但是,政府決意配合遵循執行華盛頓公約,因此有相關華盛頓公約的文
件與簽署制度,以管理華盛頓公約附錄物種的輸出入。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扮演著相等於
我國華盛頓公約管理機構的角色;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則相當於華盛頓公約科學機構。理
論上,華盛頓公約並不禁止締約國與非締約國間的貿易往來,非締約國在貿易上也不因
為沒有簽署華盛頓公約而在商業利益上有所損失,因此政府除應加強配合推行華盛頓公
約之規範而有所調整,並應為未來一旦我國有機會成為華盛頓公約締約國而預作準備。 (http://www.forest.gov.tw/public/Attachment/5122313422671.pdf) 為發展本國野生動物(鳥類)之商業利用及跟進國際趨勢,國內法規行之23年了,一直以來乃以專家(學者)研究生態為行之,視商業行為為絕緣體,"不捉.不養.不買賣"的理念根本已經不符合當今社會實際需求,因此,刪除國內保育鳥種應加重考量商業需求!
2.提出以下8種刪除國內之保育鳥種是皆以營利為主,買賣野生鳥類是天經地義的事,國際法也是如此,就以目前國內寵物市場上的進口鷹和鸚鵡類來說,原來也是從野生的開始,其保育也沒停止,當野生族群在一定的適當數量下,商業利用是該被鼓勵和發展的,國內專家(學者)大都熟識華盛頓公約,更見過國外寵物鳥市場蓬勃,反觀對國內卻對政府大談生態保育,提出壓制野生鳥類利用的理由,這麼多年了,國內野生鳥一直沒有善加利用(放生鳥除外),實在就像戒嚴,隨著科技和技術的進步,政府應該開放腳步,野生保育和商業利用應該並重,建設認證管理制度,刪除(開放)國內更多保育鳥種進入市場! Accipiter trivirgatus鳳頭蒼鷹.Otus spilocephalus黃嘴角鴞.Niltava vivida黃腹琉璃
Parus monticolus綠背山雀(青背山雀).Garrulax taewanus台灣畫眉.Cinclidium leucura白尾鴝
Rhyacornis fuliginosus鉛色水鶇.Turdus poliocephalus白頭鶇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