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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帖最後由 登科 於 2014-2-4 06:14 編輯
仔細研讀了新修正的法規,這乃是結合了動保法的精神以強化維護動物福利和生態保育的口號,也許鳥友們看了這些深澳的文字一時無法理解,那我就個人能理解的部分表達一下:
1.就野鳥部分,鳥店販賣的一般類野鳥(綠繡眼.白頭翁.斑鳩.紅燈口.藍磯鶇...等等)必須提供合法來源證明,否則不得買賣,那啥是合法來源?當然就是領有證照的繁殖場囉,私下人工繁殖的野鳥次代也不能買賣~算違法!那沒有合法購得當然就是非法擁有囉(如果您不是合法農民的話,千萬別說繡眼是自己"登"到的~算違法),既然沒有合法領有證照的野鳥繁殖場,那新法規正式上路,鳥店就不能再賣野鳥了(相關野鳥的籠具,飼料和網站論壇也將隨之消逝),當然您也別想再養野鳥了,關於行之多年的鳴鳥比賽啊,您想咧!
2.就算一切都合法,新法規又規定說不能自食的幼鳥也不能買賣,鸚鵡也是!
3.就鸚鵡方面,沒有合法領有證照的繁殖場都算是違法,是不能進行買賣的,阿領有證照的繁殖場未來一定要寫產銷履歷記錄表,清清楚楚記錄幾對鳥生了幾隻,純種或雜交配對的種鳥都要提出申請並附上合法來源證明,每一隻鳥的進出和死亡都要清楚的記載並申報,鳥場的規畫和繁殖方法一定要符合新規定,否則不給發證的,如果只是寵物鳥養大的,想在自家陽台給牠弄一籠來生一下,好了真得生出小仔仔了,先別高興說能賣換點飼料錢喔,沒有營業登記證您賣鳥就違法了喔,無論在網路或賣到店家都不行,換言之,新法規上路,所有的小眾鸚鵡戶都是違法者!4.就鳥店來說,以後我賣的鳥都必須取自合法登記的繁殖場或合法進口鳥才行,其他無法提供合法來源證明的鳥通通不能賣~算違法!而且賣鳥也要附上發票或收據,因為這就是養鳥人的來合法擁有證明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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